“人梯”怎么搭?辽宁法院组工干部集体受训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继续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和管理模式,只会使得法官职务的司法属性被淡化,只会挫伤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劳教对象的变迁既是中国政治和社会变迁的结果,亦为中国政治及社会变迁的缩影。自其问世以来,劳动教养就带有一定的安置就业性质,但该《办法》并未延续此等性质规定。
四、劳教的期限 无论是《指示Ⅰ》、《指示Ⅱ》还是《决定》,均未对劳教期限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第1条规定劳教对象为以下四种人: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一、劳教制度的性质 环诸全球,劳动教养制度唯独我国才有,是一项名符其实的中国特色制度。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在第二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这种议案的人大代表有420名,占全体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
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使得为完善劳教制度而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第十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渊源于政治运动的劳教制度,其最初的构想当然是为政治运动服务的。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 薄熙来案 。
学理理性,按照我来讲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理性。这个限制要遵循一个比例原则,所谓的比例原则,就是你限制的手段不能超越你去限制的目的,不能得不偿失,不能为限制而限制,而应该是站在一种保护的角度去限制一些东西。在司法的过程中包括你如何去惩治犯罪,也包括如何去在庭审的过程中保护人权。两个层面都有,既是我学术上信仰的一些东西,也有一个所谓的这种操作层面的考虑。
它是摇摆的,一会儿去弄一帮大专院校的拼命去增加法治队伍,另一会儿是把诸如转业军人弄到法院。世界五大文明体系,现在讲还有一个半文明是活着的,其中一个文明就是指中华文明。
因为我们过去对形式法治不坚守,明明在原则上应该坚持疑罪从无,但很多时候却并非如此。而同时,我们也越来越注意到秦前红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最起码这次庭审的这个场景是相对比较真实的,体现了一些司法规律的本身。但是泛宪派就说搞宪政要有一些基本的元素,分权、制衡、自治等等这些。
这次薄案的庭审起码是表示要用法治来处理这个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处理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然后藉以回归司法审判的一种本质。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当然,最重要的是,藉以回归司法审判的一种本质。我们现有的教育体系下培养的不用,而去弄一些所谓的政法干部开小灶式的突击培训班。
包括我们搞法治建设是要去依靠哪些人,一部分需不需要依靠从大学的专业性的法律院校像武大法学院这样的培养的法律人才,去担当这样一个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主力军。我觉得这个也算是一个亮点吧。
我们现在已经有宪法,有法律了,你就把这个宪法好好的实施,把你已经说了、承诺了的进行兑现。子产不毁乡校 TA:我们换个角度来说说其它的问题吧
过去我们古代就讲子产不毁乡校,或者是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采取疏还是采取堵的问题。对这样问题的处理通常都有几种方式,一种是说信息场在流动的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真实信息的呈现,叫做清者自清。还有就是谁去评判这个法到底是恶法还是良法,评判以后怎么做?我们是依照一个程序去把这个恶法重新修改制定以后再说,还是我们自己就成为一个评判者?在中国的这一争论里面,用一个法的术语其实就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问题。我个人一直在强调中国在经济发展里面过去说要补商品经济的一课,中国在法治发展中要补形式法治这一课,哪怕是恶法你也要去坚持,在没有修改之前,你还得要去照着办。甚至可以为了打击一个罪犯而去搞刑讯逼供,制造多少冤假错案。另外,在新浪发这篇文章可能会有一些政治正确的问题。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面临一个选择,是因为有问题而彻底去禁言,甚至是灭口,还是采取一个所谓的疏导政策。现在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我觉得是没有恪守一个法律的界限的。
但是你想想在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下它具有现实性吗? 当然,有人批我们社会主义宪政派实际上是一个策略派,但是你终极的目的还是搞的那套宪政指向。回归司法本质,建立法律共同体 TA:站在一个比较大的角度,一个宏观的高度来看,您觉得这次庭审有没有对公众、社会释放一些什么信号? 秦前红:释放一种信号,以我来讲就是以黄仁宇的那种大历史观来看待这个问题。
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上有一个法律保留的原则,就只能通过法律,通过人大来立法进行限制。
再加上我跟其他方面的一些接触,比如媒体采访我比较多,我也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个案子是有典型意义的。这里面就会产生两种态度,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程序正义进一大步 TA:很荣幸能面对面对您做一个采访。讲到那个庭审,正好我刚到北京去开会,来了一些英国剑桥、牛津、UCL的教授,国外的这些专家,在我们国内的这个法学圈也是有影响的,反正现在聚在一起嘛,这就自然成了我们的一个话题。
包括我们搞法治建设是要去依靠哪些人,一部分需不需要依靠从大学的专业性的法律院校像武大法学院这样的培养的法律人才,去担当这样一个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主力军。TA:刚才提到学理理性和历史理性,这两种之间有没有一个共识? 秦前红:两者之间当然有共识,因为肯定是有交集的。
我们现在已经有宪法,有法律了,你就把这个宪法好好的实施,把你已经说了、承诺了的进行兑现。直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个谣言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给这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的时候,我们考虑用一种最狠的手段,就是刑法的手段。
整个一个法律是要通过司法审判这种场景来展开的,我们通常讲司法是要来实现正义,实现正义就要用一个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从这次庭审看,审判长、公诉人、律师,我所了解的基本都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法律院校培养的。
你说的这个问题在中国长远来说是一百多年,近的是近三十年,就是改革开放之后一直在纠缠我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难以避免误伤无辜,难以避免我们常说的因噎废食。这些都表明了一种摇摆的态度。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到清末宪政,实际上都是学理理性的东西。
实际上,采取这种堵的措施,效果也不会长久。我们讲扬善惩恶,但不是为了去弄出一个什么终极结果而可以不择手段。
过去一些年,我觉得法治是严重倒退的。而同时,我们也越来越注意到秦前红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
最近共识网上有一个王人博和贺卫方的对话,叫法治和乡愁。虽不像西方那样完全,但是这里面其实既是学理理性也是历史理性,就构成了一个重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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